5月13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疑精华
2008-5-13
问:某企业向社保局请示某工人年龄认定问题,社局保给予批示;是行政指导,行政确认?

答:你好!社保局认定工人年龄问题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证明、澄清等。

你所提的问题,正是社保局对工人年龄这一事实问题的确认。

而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标,向行政相对人做出诱导或引导行为,期待行政相对人自愿作为或不作为。与行政确认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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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2007年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证过程中,某村民在外地务工一直没回家,现在其发现此前登记在其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有些土地已经登记在了其他村民的名下,他的证也没有换发。请问老师,该村民可以就此事起诉吗,该起诉谁?

答:对于你所说的情况,最高院于2005年曾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因此,该村民可以起诉发包方即村委会,以及后来取得其承包权的第三方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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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区因教育体制改革而将企业学校改为公办学校,但区人事局对原来企业学校评定的职称却不予承认,而当初企业学校教师的职称是经过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评定的,并且发了证书。我的问题是,某区人事局的做法对吗,教师应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答:1、原来企业学校评定的职称是否应当承认,按你所说情况,应予以承认,可看看当地规定如何。

2、教师可向区人事局、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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