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际私法答疑精华
2008-6-26
问:1。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三者的区分。

2。涉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有区别吗?

3。涉外继承与婚姻法中的继承有区别?

答: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是指冲突法。狭义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指调整在跨国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一般认为包括横向和纵向的两种关系。前者是指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指跨过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比如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在调整纵向跨国经济关系时与国际公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就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而言,有大国际私法说、中国际私法说和小国际私法说。其中大国际私法说将统一实体法纳入了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这使得它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了重叠。也有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统一成为“大国际法”。更详细的论述可以参见以上三个学科的教科书,一般都会有谈到。

涉外知识产权有其独特性,涉及到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涉外继承都有规定。涉外继承涉及到法律冲突,需要运用国际私法的知识。但涉外继承仍然是继承的一种,只不过是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在处理时需要考虑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