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司法鉴定学答疑精华 |
| 2008-6-26 |
| 问:请问门金玲老师, 司法鉴定学体系可否专门增加一个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鉴定?似乎目前并没有专门划分。但我个人觉得还是蛮有意义的。比如某某嫌疑人性格冷静,某某性格冲动,某某奸诈,某某胆小……我觉得如能对这些进行专门鉴定,就会明白该罪犯的作案惯用手法以及询问时候应该怎样取的供证……都大有帮助啊。虽然这也许属于司法心理学的教学范畴,不过司法鉴定应该是最权威的。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如能完成对一个人的性格鉴定,真是一件很有意义也想必很有趣的事情…… 我自己? 我学了这门课程早就完成自我鉴定了……我好奇心比较严重……鉴定完毕!谢谢! 答:你的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范畴。而且你的问题很偏激啊,你的意思是说只要涉嫌了犯罪就要被鉴定,可别忘了,德肖微茨有句名言:每个人今生作辩护律师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却都可能作犯罪嫌疑人。 当一个案件发生,和案件有关的任何人在侦查人员的视野里可能都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才会有无罪推定原则,才会有非经法庭审判不得被判有罪的原则,所以才会有要求削弱口供在证据中的中心作用的呼声啊。 你别误会,我刚才表达的太快了,我真实的意思不是说你的观点偏激,而是说,如果那样做,给一个涉嫌犯罪的人作性格鉴定,且不说性格鉴定的科学性是否有,也不说其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给一个涉嫌犯罪的人作性格鉴定这种做法有些偏激啊,洋溢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极大歧视。要知道,涉嫌犯罪和犯罪分子是两个质的不同的概念。涉嫌犯罪可能是犯罪分子可能不是呢。 ——————————————————————————————————— 问:不用考案例吗? 答:不考案例。 ——————————————————————————————————— 问:老师,晚上好。请问哪几章是重点? 答:题目类型有单选多选论述,单选多选遍布全书,论述题重点在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的第六节。 ——————————————————————————————————— 问:司法监定这科感觉较难.比起其它科似在学"生物"。 答:司法鉴定学是个开放的学科,如果按照它所涉及的知识,那是没有边界的,一个科学家,一个木匠,一个汽车修理工……社会生活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它能涉及的领域。 ——————————————————————————————————— 问:为什么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都社会化,这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 答:当然是为了增强司法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了,你想想,裁判者自审自鉴,鉴定结论、裁判者的中立性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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