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总论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民法总论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课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是: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诉讼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二、推荐参考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李开国:《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
3.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5.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三、必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学习时间:安排20周,每周4学时,总共80学时。其中,课件授课30学时,专题研究20学时,其余时间为讨论、作业和复习考试时间共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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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学安排:分九个单元进行课程学习:
第一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本质
4.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5.民法的本质
(二)学习与考核要点:1,民法的定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定义、特征;3,民法的本质;4,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三)
学习期间:第1周至第2周(7学时)
(四)
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3与专题2)5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2学时。
(五)
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5.民法的本质是什么?
6.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7.民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第二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民事权利的分类
4.民事法律事实
(二)学习与考核要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3,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4,民事法律事实的具体范围
(三)
学习期间:第2周至第5周(12学时)
(四)
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4与专题2)8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4学时。
(五)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有那些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包括那三个要素?各要素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3.什么是财产权?什么是人身权?
4.什么是绝对权?什么是相对权?
5.什么是支配权?什么是请求权?
6.什么是形成权?什么是抗辩权?
7.什么是主权利?什么是从权利?
8.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具体种类?
9.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三单元:
(一)
学习内容:第三章 物
1.
物的概念和特征
2.
物的分类
(二)学习与考核要点:1,民法上物的定义和特征;2,物的主要分类
(三)学习期间:第5周(3学时)
(四)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1与专题1)2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1学时。
(五)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上的物?物具有什么特征
2.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
3.什么是特定物?什么是种类物?
4.什么是流通物?什么是限制流通物?
5.什么是主物?什么是从物?
6.什么是可分物?什么是不可分物?
第四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四章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制度
5.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
学习与考核要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3,监护的概念和监护人的职责;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5,被宣告死亡的的人生还的法律后果;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责任
(三)
学习期间:第6周至第9周(13学时)
(四)
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6与专题3)9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4学时。
(五)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2.什么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什么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什么人无行为能力?
3.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4.什么是监护?监护人有那些职责?
5.宣告失踪的条件和后果是什么?
6.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后果是什么?
7.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8.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
第五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五章 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2.法人制度的意义
3.法人的分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二)
学习与考核要点:1,法人的定义和法定条件;2,法人的重要分类;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4,法人的设立程序;5,法人的机关;6,法人消灭的原因
(三)
学习期间:第9周至11周(9学时)
(四)
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4与专题2)6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3学时。
(五)
思考题:
1.什么是法人?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2.什么是社团法人?什么是财团法人?
3.什么是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点?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何在?
6.法人的设立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7.什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概述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4.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5.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6.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二)学习与考核要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定义;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定义;6,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具体种类;7,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8,民事行为得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因;9,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10,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学习期间:第11周至14周(15学时)
(四)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6与专题4)11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4学时。
(五)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什么是实践性法律行为?
3.什么是单方法律行为?什么是双方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5.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具备什么特点?
6.什么是延缓条件?什么是解除条件?
7.什么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8.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变更、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9.可变更、撤销的法律行为包括哪些种类?
10.
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第七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七章 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制度的本质
3.代理的种类
4.法定代理
5.委托代理
6.无权代理
7.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二)
学习与考核要点:1,代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2,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定义;3,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4,代理权行使的法律限制;5,无权代理的定义和发生原因;5,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条件;6,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三)
学习期间:第14周至16周(10学时)
(四)
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4与专题4)7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3学时
(五)
思考题:
1.什么是代理?代理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什么是法定代理?什么是委托代理?两者有何区别?
3.什么是再代理?有效的再代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4.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会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5.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6.在什么情况下,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单元:
(一)学习内容:第八章 诉讼时效
1.时效制度概述
2.诉讼时效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
学习与考核要点:1,时效的概念和种类;2,诉讼时效的概念;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5,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6,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和后果;7,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和后果
(三)
学习期间:第16-17周(4学时)
(四)
实施方式:听课(含授课2与专题2)4学时;自学、讨论与作业1学时。
(五)
思考题:
1.什么是时效?时效包括哪些种类?
2.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民事权利?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诉讼时效应在何种情况下起算?
5.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什么?
6.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什么?
7.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何区别?
六、复习考试:第19至第20周为复习考试时间,共8学时。实行闭卷考试。由北大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日期。
考试成绩由笔试与日常自学、作业、讨论在线时间与表现综合评分得分。